原文:工程師庭上做撞車實驗 牛頓第三定律助司機脫罪
【本報訊】
林先生沒想過,283 年前逝世的英國科學家牛頓,可以助他洗脫寃情──準確來說,應該是香港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,利用牛頓第三定律,上月成功協助被控不小心駕駛的林先生脫罪。今次,已經是盧覺強第二次以物理學知識和科學實驗,成功替涉及多車連環相撞被控的司機打贏官司,反映「警方缺乏呢啲知識」。
不願上鏡的林先生說,去年 4 月的一天,他駕車載着妻子和十個月大的孩子,由九龍過海到港島,以時速約 50 公里在紅隧行駛,「我太太餵緊奶,所以我揸得好小心」。這時距離兩個車位的前車突然煞停,林生立即煞車,在距離前車一米左右停下。
盧覺強自製多車連環相撞模型解釋牛頓第三定律,並帶到法庭作供及示範,成功替被控的司機打贏官司
捱撞反被控跟車太貼
正當林生準備回應太太的責問時,後面的私家車卻猛然撞來,「衝力好大,後面架車變咗風琴。後來上庭個司機承認佢冇煞停,以為我停一停就會開車,當時佢推住我架車向前」。他的嬰兒被撞暈送院,一小時後才蘇醒,妻子也頸椎受創,後來要接受物理治療兩個月。
林生家人是車禍受害者,但因前車的司機和乘客均供稱事發時感到先後兩次被撞,警方認定林生當時跟車太貼,以致他的車先撞向前車一次,後面的車煞掣不及撞向林先生的車時,他的車再第二次撞擊前車,其後更控告他不小心駕駛。
不過,林生案發時明明早已停車,「我同保險公司講唔關我事,保險公司了解完之後,幫我請律師打,律師記得盧(覺強)教授做過類似案件,搵佢幫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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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頓第三定律指,當施加外力於一物體時(作用力 / action),物體會產生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力(反作用力 / reaction);例如用拳頭打在牆壁上,牆壁會產生同等力度回彈拳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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盧覺強當年反覆研究供詞,包括涉案車輛當時的距離、車速以及煞車系統的效能,認為可用牛頓第三定律和撞擊定律解釋。
「第二架車從後被第三架車撞到,衝力令第二架車撞埋前面第一架車度。但根據牛頓定律,第二架車因為反作用力,會一瞬間反彈,同前面第一架車分開,但由於道力未完,第二架車會再向前追,第二次撞埋第一架車度」。撞擊定律則可計算反彈時兩車分開多少。盧覺強為證明這一點,自製一個多車連環相撞的模型,以辯方專家證人身份到法庭作供時,示範給法官看,結果成功替事主討回清白。
盧覺強 03 年已曾協助一名在四車連環相撞意外中遇上同類情況的司機出庭,盧記得當時情況,「個苦主嚟搵我,話原本可以罰款了事,但覺得係原則問題。明明已經停咗車,點解仲告佢不小心駕駛?」
林先生說,「好多人唔知有咁嘅情況,而且打官司要錢要時間,通常認咗算,但經過今次,希望多啲人知道自己權益」。
特稿
「社會唔公平,應該幫手」
辯方聘請專家證人,動輒要過萬元費用,但盧覺強曾因為相信一名的士司機是被誣告,義務替他做實驗重組案情,力證其無罪,最後卻因司法程序問題,無功而還。司機徐先生至今仍忿忿不平,堅稱警方「砌生豬肉」,但他說仍然感激學者義助。
林先生勝訴後,以感謝卡向盧覺強致謝
盧覺強曾到的士司機徐先生被指爬頭的維園入口視察,並在大埔一停車場重組案情進行實驗
義助的士司機重演經過
由於擔心日後被警方針對,徐先生不肯上鏡,但他接受訪問時憶述被控經過,仍十分氣憤。案發於 07 年 12 月,徐先生駕駛的士,途經銅鑼灣告士打道近維園入口,被現場警員指他為超前旁邊另一部平治房車,駛入巴士站「爬頭」,其後更控以不小心駕駛。
徐先生堅稱被警方誣告,初審時否認控罪,但裁判官相信控方的供詞,判他罰款 1,800 元。徐先生最後決定上訴,又向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申訴,「我嗰陣晚晚失眠,體重由 162 磅跌到得番 146 磅」。
一晚凌晨徐先生又失眠,起來看電視,剛巧看到一個有關科學鑑證的節目,節目中盧覺強正好講解如何破解交通意外疑案,他於是等到天亮,致電理工大學,在盧覺強的留言信箱道明來意,一天後終聯絡上盧覺強。
盧覺強其後到告士打道維園入口案發現場視察,然後租用了大埔一個停車場,用「雪糕筒」重組現場環境,再叫徐先生駕駛的士,重演事件經過。
根據雙方口供提交的當時速度、距離等,盧覺強認為徐先生當時沒可能「爬頭」,「因為計番大家嘅速度同距離,加埋現場路面嘅環境,當架的士去到巴士站呢個位時,架平治應該已經嚟到呢度,已經塞住部的士,的士冇可能爬到頭」。
最終程序錯誤維持原判
徐先生說,他的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,但法官以這份報告應在裁判法院時提出為由,沒有接納,維持原判,但沒有要他支付堂費。
盧覺強至今仍然相信,徐先生當日是被屈,故無償助他做實驗,「呢啲可以話係學者嘅使命,社會有唔公平,應該幫手搵出真相」。
警辯稱每案調查方向不同
對於第二度被牛頓第三定律成功挑戰,警方回應時這樣說:「每宗交通意外都有其獨特的環境及成因,因而調查的方向及重點也會有所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」盧覺強指出,最重要是講事實,若司機真的受屈,才有可能透過科學證明清白,「過去試過有司機隱瞞,結果輸咗」。
警方發言人解釋,一般而言,警方會根據肇事司機及證人的證供、有關的證物、意外現場的狀況及相關的驗車報告等作出判斷;調查交通意外時,警方會因應需要進行化驗、科學鑑證及意外重組等工作,務求詳盡而準確的分析和判斷交通意外的成因及責任問題。
事主若隱瞞多輸官司
警方又強調,經常與國際的機構交流,引入先進的科技協助及優化調查工作。盧覺強指出,雖然辯方勝訴應可討回聘請專家證人等訟費,但很多司機即使受屈也寧願罰款了事,「畀一千幾百搞掂,否則打官司要錢又花時間」。相反若本身有錯,就不應奢望可透過專家證人和科學鑑證脫罪,「94 年至今我大概做過 30 宗交通等事故嘅專家證人,九成贏,近一成庭外和解,有三宗輸咗,多數因為個事主隱瞞咗一啲事實」。